關于印發《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的通知
吉財采購[2003]3號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各所屬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檢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為進一步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科學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保證政府采購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構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對《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望及時函告我廳。
附件: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促進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正、公平地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統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下統稱《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服務,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省財政廳每年的第四季度負責編制下一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經省政府批準后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
第四條 財政性資金是指年初確定的進入部門預算的所有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及預算執行中追加的各種專項資金、基本建設資金、國債資金、國有資產變賣收入、使用國有資產擔保的貸款及自籌資金等。
第五條 采購單位單項采購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政府或省財政廳規定的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實施政府集中采購或部門集中采購。公開招標限額標準及采購方式的確定,按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當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限額標準和組織形式及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購單位對同一采購項目原則上不得采購兩次以上。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
第七條 采購執行機構分為集中采購執行機構和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采購人。
第八條 集中采購執行機構是指省政府為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而設立的專門機構,即:吉林省政府采購中心,性質為非盈利性獨立事業法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和確定的采購方式,組織實施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的政府未購。
(二)制定集中采購的具體操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根據采購人委托的權限簽訂或組織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督促合同的履行。
(四)制定集中采購機構內部操作規程。
(五)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代理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項目的政府采購。
(六)辦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其他采購事務。
第九條 采購人采購本系統或本部門有特殊要求的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即由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復,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開展采購活動。
第十條 省財政廳是省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下設政府采購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政府采購辦),具體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政府采購政策和規章;擬定并調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采購限額標準,報省政府批準;監督檢查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編制年度政府采購計劃;歸集并支付審核政府采購資金。
(三)審查進入省級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對取得省級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實行備案管理。
(四)負責政府采購聘用專家管理。
(五)研究確定政府采購執行人員從業準則和崗位技能標準;組織政府采購工作人員業務培V;!;對省級集中采購執行機構進行考核。
(六)收集、統計和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七)處理省級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第三章 政府采購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工作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驟:
(一)依據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二)政府采購計劃的執行;
(三)組織招標及履行采購合同;
(四)政府采購資金的歸集和支付。
第十二條 采購人要依據當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在編制部門預算時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列明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并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
第十三條 采購人依據批復的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將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中的項目及資金進行細化,,以表格形式匯總后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編制并批復年度采購計劃。年度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和批復按修訂后的《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計劃管理暫行規制執行。
第十四條 政府集中采購執行機構接到計劃和任務通知后,應及時與采購人銜接,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采購方式,高效率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五條 政府集中采購執行機構對實施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招標信息;在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并確定評標專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規定程序進行評標、簽訂合同;按規定需要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文件應當及時報送。
第十六條 屬于本部門、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購項目,依據法律規定,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由部門按照政府采購規范程序和規定的采購方式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具體按《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部門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認真履約。政府采購項目的驗收,由政府采購執行機構或采購人負責;大型設備和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的驗收應請質檢部門或有關單位參加驗收。
第十八條 政府采購合同需要變更或終止的,采購執行機構應將變更或終止的理由及時以書面形式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財政部門應單獨設立政府采購資金專戶,年度部門預算(內含政府采購預算)批復后,屬于政府采購的項目資金,要歸集到政府采購專戶。采購活動結束后,由集中采購執行機構或采購人填報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申請,連同有關政府采購文件報政府采購辦審核無誤后,由財政國庫部門將采購資金直接支付給供應商。特殊情況需要預付或墊付資金的,按合同或協議約定辦理。政府采購資金歸集與支付具體辦法按修訂后的《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二)政府采購是否按照批準的計劃進行或無計劃的采購行為;
(三)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采購執行機構是否按規定的時間完成采購任務;
(五)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和采購資金撥付情況;
(六)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時,采購執行機構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凡以前發布的有關省級政府采購方面的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規定,依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2001年發布的《吉林省省級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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